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
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:
一、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%,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 15% 政策)。
二、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% 的纳税人。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〔 2016 〕 36 号印发)执行。
2019 年 9 月 30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,自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的销售额(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的,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)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% 政策。
2019 年 10 月 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自设立之日起 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15% 政策。
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 15% 政策后,当年内不再调整,以后年度是否适用,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。
三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5% 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。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按照 15% 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计算公式如下:
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=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× 15%
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= 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+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-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
四、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,按照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19 年 9 月 30 日